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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晚期实体瘤患者|PD-L1/CLDN18.2双抗

已结束
适应症:晚期实体瘤患者
项目用药:Q-1802冻干粉针
年龄要求:18~75岁
招募人数:66
开展区域:
北京/山东/四川
截止时间:202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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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主要目的: 

● 评价 Q-1802 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探索其最大耐 受剂量(MTD)和Ⅱ期推荐剂量(RP2D)。

 次要目的:

 ● 评价 Q-1802 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 评价 Q-1802 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外周血 T 淋巴细胞表面 PD-L1 受体 占位率(RO) 

● 评价 Q-1802 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免疫原性。 

● 初步评价 Q-1802 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有效性。

 探索性目的:

 ● 初步探索肿瘤生物标志物与患者临床治疗获益的相关性。

 ● 如数据允许,基于群体药代动力学(PopPK)分析方法,表征 Q-1802 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 PK 特征。

 ● 如数据允许,评价 Q-1802 人体内暴露量与疗效和不良事件之间的关 系。

参加标准

1. 性别不限,年龄≥18 且≤75 周岁; 

2. 自愿受试并签署知情同意书,遵循试验治疗方案和访视计划; 

3.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法接受/没有标准治疗的晚期实体瘤患者; 

4. 根据 RECIST(1.1 版),至少存在一处可测量病灶(适用于剂量扩展阶段); 注:可测量病灶不能选择既往放疗部位、接受过其他的局部治疗的病灶或筛选前 2 周内进行活检的病灶。如果既往放疗部位或接受过其他局部治疗的靶病变是唯一一个可选病灶,研究者需确认该病灶明确进展。 

5. 参加剂量扩展阶段的晚期胃黏液腺癌、晚期食管癌、食管结合部癌、晚期胰腺癌、 晚期胆管癌(根据剂量探索阶段和/或同靶点药物的临床研究进行判断)的患者必 须提供符合要求的肿瘤组织样本以进行生物标志物 Claudin18.2 的免疫组化(IHC) 等检测;如剂量探索阶段的受试者同意,也需提供肿瘤组织样本; 的患者必须提供符合要求的肿瘤组织样本以进行生物标志物的检测;如剂量探索阶段的受试者同意,也需提供肿瘤组织样本; 

6. 筛选时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状态评分为 0 或 1 分,且入组前 2 周内无恶化; 

7. 预计生存时间≥12 周 

8. 对于绝经前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筛选时血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所有入组受试者(不论男性或女性)均应自签署知情同意书至最后一次给药后 6 个月采取充分的屏障避孕措施。 


排除标准

1. 既往接受过任何 PD-1/PD-L1 药物治疗的患者(适用于剂量探索阶段); 

2.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或治疗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短者为准)接受抗肿瘤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全身化疗、放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或者在给药前,上述治疗的相关毒性反应(除脱发)未得到恢复(恢复至≤1 级或基线水平); 

3. 筛选时患有其它原发性恶性肿瘤者,但对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或皮肤鳞状细胞癌或宫颈原位癌者除外; 

4. 已知或筛选期检查发现患有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和/或癌性脑膜炎患者,但允许以下受试者入组:a)无症状性脑转移受试者可以参加,但需要作为疾病部位定期进行脑部影像学检查;b)经治疗后的脑转移病灶稳定的受试者; 

5. 存在已知活动性或可疑自身免疫疾病,或需要接受全身治疗的自身免疫疾病患者;允许入组处于稳定状态,不需要全身免疫抑制剂治疗的患者; 

6. 有异体器官、骨髓移植或干细胞移植史的患者; 

7. 既往和目前有肺纤维化史、间质性肺炎、尘肺、放射性肺炎、药物 相关肺炎、肺功能严重受损等可能会干扰可疑的药物相关肺毒性的 检测和处理的患者;活动性肺结核或筛选前≤48 周内有活动性肺结核感染病史的患者,无论是否治疗; 

8. 严重心脑血管疾病,包括: ● 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级为 III-IV 级的心功能不全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未控制的室性心律失常;以 Fridericia 公式计算 QTc 间期男性≥450ms,女性≥470 ms,或有 QT 间期延长综合征,或患有可能导致 QT 间期延长的合并疾病; ●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发生心肌梗塞、严重或不稳定心绞痛、充血性心力衰竭、脑血管意外(包括暂时性缺血性发作)、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者,或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接受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者; ● 经研究者评估有临床意义的心率过缓(心率<50 次/分); ● 患有其他有临床意义的心血管疾病,经研究者评估不适合参加试验者; 

9. 血压控制不佳(收缩压≥150 mmHg 和/或舒张压≥100 mmHg)或既往出现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性脑病; 

10. 患有未控制的糖尿病、甲状腺疾病或其他内分泌系统疾病者; 

11. 患有活动性消化性溃疡、胃出口梗阻或持续性反复呕吐者; 

12. 患有不受控制或严重的胃肠道出血者; 

13. 需要接受抗病毒或抗菌药物进行全身治疗的严重感染者; 

14. 干预后仍无法控制的心包积液、胸腔积液或腹腔积液; 

15.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如条件允许进行 CD4+T 细胞数量检查,结果≥350/μL,且没有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史的患者除外; 

16. 活动性乙型肝炎(HBsAg 检测呈阳性,且 HBV-DNA 检查高于正常值范围上限,正在接受抗病毒治疗的患者不能入组)。活动性丙型肝 炎(HCV 抗体检测呈阳性,且 HCV-RNA 检查高于正常值范围上限,正在接受抗病毒治疗的患者不能入组); 

17. 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或试验期间预期需要接受全身用皮质类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治疗的患者);以下情况允许入组:a)允许患者使用局部外用或吸入型糖皮质激素;b)允许短期(持续使用≤7 天)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的过敏性疾病; 

18. 正在使用维生素 K 拮抗剂类抗凝血药或治疗剂量的肝素,且预期试验期间需继续接受药物者(允许预防性使用小剂量阿司匹林或低分子量肝素); 

19. 有单克隆抗体过敏史; 

20. 筛选前 1 个月内有酗酒,吸毒或药物滥用史; 

21. 筛选前 4 周内接受过重大手术,或计划在试验期间接受重大手术的患者; 

22. 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活疫苗或减毒疫苗; 

23. 正在参加其他临床研究,或筛选前 4 周内参加过其他干预性临床试验者; 

24.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25. 患有其他任何研究者认为可能干扰参加试验研究或评估的重度、急性或慢性疾病或其他原因,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加临床试验的患 者,例如: ● 患有难以控制的恶性疾病者,或对该疾病进行治疗时联合研究药物的使用不利于恶性疾病的控制; ● 患有中度或重度的肝损伤,如符合 Child-Pugh 分级标准 B 级或 C级者。 


开展医院
北京市北京大学肿瘤医院山东省北大医疗鲁中医院
四川省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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