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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复发/难治的外周T细胞淋巴瘤(PTCL)患者 | PD-1单抗

已结束
适应症:复发/难治的外周T细胞淋巴瘤患者(PTCL)
项目用药:重组人源化抗PD-1单克隆抗体注射液
年龄要求:18岁以上
招募人数:15
开展区域:
北京/福建/甘肃/广东/广西/海南/河北/河南/湖北/湖南/江苏/江西/辽宁/宁夏/山东/四川/天津/新疆/云南/浙江/重庆
截止时间:202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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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F520单药治疗复发/难治外周T细胞淋巴瘤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开放、单臂、多中心、Ⅱ期临床研究


参加标准

1. 年龄18周岁及以上,男女均可; 

2. 经病理学确诊为外周T细胞淋巴瘤,且至少经过一线系统性全身治疗复发/难治的PTCL;复发/难治的定义如下: 复发:在之前的治疗中达到CR后12个月内在原发部位或其它部位出现新病灶的患者; 难治:经充分治疗后,最佳疗效或者结束原因为PD的受试者;如果是NK/T细胞淋巴瘤(鼻型)之前的治疗中必须包含培门冬酶的化疗方案; 

3.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织(ECOG)体力状态评分为0~2; 

4. 预期生存期≥3个月; 

5. 同意提供存档的肿瘤组织标本或新鲜的组织样本,包括足以完成PD-L1检测的样本; 

6. 至少有一个二维可测量的病灶,结内病灶:长径>1.5cm,短径>1.0cm;结外病灶:长径>1.0cm; 

7. 重要器官的功能符合下列要求(首次给药前14天内不允许使用任何血液成分及细胞生长因子的药品): 血常规:中性粒细胞计数(NEUT)≥ 1.5×10^9/L,血小板计数(PLT)≥ 75×10^9/L,血红蛋白(HGB)≥90g/L; 肝功能:血清总胆红素(TBIL)≤1.5×正常值范围上限(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ULN;如果存在肝脏转移,则TBIL≤3×ULN,ALT和AST≤5×ULN; 肾功能:血清肌酐(Cr)≤1.5×ULN; 甲状腺功能:促甲状腺激素(TSH)在正常值范围内;若TSH异常,游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FT3)、游离甲状腺素(FT4)需在正常值范围内或者异常无临床意义; 

8. 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而且能够遵守方案规定的访视及相关程序。 


排除标准

1. 成人T细胞淋巴瘤/白血病(ATLL)者; 

2. 明确的淋巴瘤中枢神经系统(CNS)浸润者,包括脑实质、脑膜侵犯或脊髓压迫等; 

3. 淋巴结外、皮肤起病为主的T细胞淋巴瘤者;例如:蕈样霉菌/Sezary综合症(MF/SS),原发皮肤CD30阳性T细胞淋巴细胞增生性疾病,原发皮肤δγT细胞淋巴瘤,原发皮肤CD8阳性侵袭性、噬表皮细胞毒性T细胞淋巴瘤,原发皮肤肢端CD8阳性T细胞淋巴瘤,种痘水疱病样淋巴组织增生性疾病,原发皮肤CD4阳性中小T细胞淋巴增生性疾病; 

4. 具有以下特定既往病史的患者,如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I型糖尿病、需要激素替代的甲状腺功能减退(桥本甲状腺炎除外)、严重精神疾病患者; 

5. 首次给药前14天内或研究期间需要使用免疫抑制剂或全身或可吸收的局部激素治疗以达到免疫抑制目的(剂量>10mg/d泼尼松或其他等疗效激素)者; 

6.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放疗、化疗、激素治疗、手术、靶向治疗或抗体类药物的系统治疗;首次给药前10周内使用过单克隆抗体耦联放射性核素或细胞毒素治疗;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未恢复至≤1级(脱发除外)者; 

7. 未能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80mmHg和/或舒张压≥100mmHg)者; 

8. 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曾进行自体干细胞移植者; 

9. 有器官移植或异基因骨髓移植病史者; 

10. 首次给药前4周之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减毒活疫苗者; 

11. 既往对大分子蛋白制剂或抗PD-1抗体过敏者; 

12. 受试者既往或同时患有其它恶性肿瘤(已治愈3年以上的皮肤基底细胞癌和宫颈原位癌除外)者; 

13. 有无法控制的或严重的心血管疾病,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出现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II级以上充血性心力衰竭、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塞等心血管疾病者; 

14. HIV阳性患者,或活动性肝炎(乙肝参考:乙肝五项及HBV-DNA,转氨酶等,丙肝参考:HCV抗体以及HCV RNA)者; 

15. 首次给药前4周内曾接受其他任何临床试验药物/器械治疗者; 

16.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有药物滥用史、酗酒史者; 

17. 先前使用抗PD-1、抗PD-L1、抗PD-L2、抗CD137或抗CTLA-4抗体或任何其他针对T细胞共刺激或检查点通路进行治疗的抗体或药物者; 

18. 既往或者同时患有间质性肺病(除外放化疗引起的且目前没有症状的间质性肺病)者; 

19. 需要全身性治疗的活动性感染者; 

20. 患有活动性肺结核感染者; 

21. 妊娠或者哺乳期妇女,研究期间至末次用药后6个月内有妊娠计划的女性患者或伴侣有此计划的男性患者,试验期间不愿采用一种医学认可的有效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或避孕套)者; 

22. 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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