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次给药为第0周期,给药1次观察1周, 单次给药结束后进入多次给药阶段。多次给药每个周期28天(4周),每周期前14天每天给药一次(qd)每次给药3-5h,后14天不给药,为间隔期。单次给药第0周期的1周和多次给药第1周期的4周为DLT观察期。重复多次给药的给药周期,直至疾病进展或其他原因终止给药或DLT观察期后最多再给药3周期
1. 年龄 18 至 75 岁(包含 18 和 75),性别不限;
2. 组织学和/或细胞学明确诊断的,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无法接受或拒绝接受标准治疗(如化疗)的晚期实体瘤患者(首选非小细胞肺癌、肝癌和胃癌,其次是其他晚期实体瘤例如乳腺癌等);
3. ECOG 评分为 0 至 1 分;
4. 按 RECIST1.1 标准,具有至少一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注:之前接受过放疗的病灶不可以视为靶病灶,除非放疗后病灶发生明确进展);
5. 预期生存期≥3 个月;
6. 有适宜的器官及造血功能:
• 血液学: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8×10^9/L,血小板≥ 100×10^9 /L,血红蛋白≥ 90g/L;
• 肾功能:血清肌酐≤ 1.5倍正常值上限(ULN)或肌酐清除率≥ 50mL/min (采用Chockcroft-Gault公式肌酐清除率);
• 肝功能:
₋ 天冬氨酸转氨酶(AST)和丙氨酸转氨酶(ALT) ≤ 2.5倍ULN, 肝癌或肝转移患者AST和ALT ≤ 5倍ULN;
₋ 血清总胆红素(TBIL)≤ 1.5倍ULN;
•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率(INR)≤ 1.5倍ULN,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倍ULN;
7. 男性患者和育龄期女性患者应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直至最后一次给药后 3 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8. 患者自愿参与本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1.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有严重感染者,或前 2 周内出现任何活动性感染的体征或症状者,或前 2 周内需要接受抗生素治疗的患者(预防性应用抗生素除外);首次给药前发生原因不明发热>38.5℃(经研究者判断,患者因肿瘤产生的发热可以入组)。
2. 已知对研究药物的同类药物或辅料成分具有即时或者延迟超敏反应,或过敏体质者;
3.已知或筛选期检查发现患有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和/或癌性脑膜炎患者。但允许以下患者入组①无症状性脑转移患者(即没有脑转移灶引起的进行性中枢神经系统症状,不需要使用皮质类固醇,且病变大小≤1.5cm)可以参加,但需要对疾病部位定期进行脑部影像学检查。②经治疗后无明显症状的脑转移患者,且脑转移病灶稳定至少 2 个月,在接受研究药物之前 4 周内影像学检查结果没有新的或扩大的脑转移证据,且首次给药前患者已停用类固醇至少 3 天;
4.研究治疗开始前 4 周内进行过手术或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 6 周内)、靶向治疗、放疗或免疫治疗,2 周内进行过内分泌治疗或中药抗肿瘤治疗(说明书适应症为抗肿瘤);
5.预期在研究期间需服用已知可能影响骨或软组织愈合的药物(例如:类固醇、破骨细胞抑制剂等);
6.患有骨代谢性疾病、骨发育不良或软骨发育不良、骨关节炎、恶性肿瘤骨转移者;
7.心血管功能或疾病符合下述情况之一者:
QTc 间期:女性> 480 ms,男性> 470 ms(通过 Fridericia 公式校正);
NYHA(纽约心脏协会)3 级和 4 级充血性心力衰竭;
筛选前 12 个月内患不稳定心绞痛或新诊断的心绞痛或心肌梗死;
任何需要治疗或者干预的室上性心律失常或室性心律失常;
CTCAE 2 级及以上瓣膜性心脏病;
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8.控制不良的高血压(收缩压>160 mmHg 或舒张压>100 mmHg);
9.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抗体、梅毒螺旋体筛选阳性者;
10.新发血栓性疾病或者正在服用抗凝药物者;有肺栓塞病史者、深静脉血栓史者,未治愈或入组前治愈不足 6 个月的浅静脉血栓患者;
11.有活动性出血或者出血倾向病史者,治疗前 6 个月内有胃或十二指肠溃疡、胃出血等病史,或正在使用非甾体抗炎药阿司匹林>2.4 g/天);
12.主要脏器外科手术后未满 6 周,或手术伤口愈合不良患者;
13. 既往存在免疫系统疾病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风湿性疾病等;
14. 认知功能障碍、精神疾病史、其他不受控制的伴发疾病及滥用药物者;
15.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反应尚未恢复到 CTCAE≤1 级,脱发除外;
16. 筛选前 1 个月内参加其它药物临床试验或者正在进行其它药物临床试验的患者;
17.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或妊娠试验阳性的女性患者;
18. 临床上拟诊为真菌、细菌或病毒性角膜结膜炎活动期患者;
19. 其他严重急性或慢性疾病(如未控制的糖尿病、重症哮喘史且进行长期药物治疗或患有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者)或实验室检查异常有临床意义,可能增加参与研究的风险或增加研究药物给药相关的风险,或干扰研究结果,以及研究者认为患者不适合参与本研究;
20. 最近 5 年内有其它恶性肿瘤史,除外已治愈的子宫颈原位癌或基底细胞癌或皮肤鳞状细胞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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