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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实体瘤患者|PD-1/CTLA-4双抗

已结束
适应症:复发或转移性实体瘤的治疗,包括结直肠癌、黑色素瘤、非小细胞肺癌、尿路上皮癌、三阴性乳腺癌、宫颈癌、胃癌和晚期肾细胞癌等
项目用药:SI-B003双特异性抗体注射液
年龄要求:18~75岁
招募人数:159
开展区域:
北京/河南/上海/重庆
截止时间:2022-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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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通过Ia期临床试验,观察SI-B003在复发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确定SI-B003的最大耐受剂量(MTD)或未达到MTD情况下的最大给药剂量(MAD)和剂量限制性毒性(DLT),在Ib期时基于Ia期的研究结果选择多个剂量,或/和暴露量与其最接近的固定剂量给药方式,进一步观察SI-B003在特定瘤种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确定II期临床研究推荐剂量(RP2D)。此外,还将评估SI-B003的“特别关注不良事件”、药代动力学(PK)特征和免疫原性。与此同时,还将探索潜在的预测性、预后生物标志物与疾病状态、研究治疗应答的关系,探究受体占位及受体活性调节等。

参加标准
  1. 受试者能够理解知情同意书,自愿参与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2. 性别不限;

  3. 年龄:≥18岁且≤75岁(Ia期);≥18岁(Ib期);

  4. 预期生存时间≥3个月;

  5.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为复发或转移性实体瘤,且已经接受过标准治疗后有影像学证实或其他客观证据证实的疾病进展;或受试者为难治的实体瘤患者,或不能耐受标准治疗或存在标准治疗的禁忌症;

  6. 同意提供原发灶或转移灶6个月内存档肿瘤组织标本或新鲜组织样本(仅限Ib期),若患者无法提供肿瘤组织标本,研究中心需向申办方提出申请;

  7. 在基线至少有一处符合RECISTv1.1定义的可测量病灶(仅限Ib期);

  8. 体力状况评分ECOG0或1分;

  9. 无严重心脏功能异常,左心室射血分数≥50%、(超敏)肌钙蛋白T<ULN;

  10. 首次给药前7天内器官功能水平符合下列要求:a)骨髓:中性粒细胞计数绝对值(ANC)≥1.5×109/L,血红蛋白≥90g/L,血小板计数≥100×109/L(肝癌患者血小板计数≥75×109/L);b)肝脏:总胆红素≤1.5ULN(Gilbert’s综合征、肝癌或肝转移受试者总胆红素≤3ULN),转氨酶(AST/ALT)≤3ULN(肝癌或肝转移受试者≤5.0ULN);对于肝癌或肝转移受试者,须排除转氨酶≥3ULN且总胆红素≥1.5ULN的情况;c)肾脏:肌酐(Cr)≤1.5ULN且肌酐清除率(Ccr)≥50mL/min(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

  11.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或伴侣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试者,必须从首次给药前7天开始采用高效避孕措施,直至给药后24周。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在首次给药前7天内血清/尿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

  12. 受试者有能力并愿意遵守研究方案规定的访视、治疗计划、实验室检查和其他研究相关流程。

排除标准
  1. 有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症状。但稳定的脑实质转移或稳定的硬脊膜外脊髓压迫病史患者可以入组(仅限Ib期)。稳定的定义为:a)在使用或未使用抗癫痫药物情况下,癫痫未发作状态持续>12周;b)不需要使用糖皮质激素;c)连续多次MRI(扫描间隔时间至少8周)均显示在影像学呈稳定状态;

  2. 本试验给药前28天内参加过任何其他临床试验者,已上市药物的临床试验除外;

  3. 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或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更短的为准)使用过化疗、生物治疗、免疫治疗、根治性放疗、大手术、靶向治疗(包括小分子酪氨酸激酶抑制剂)等抗肿瘤治疗;丝裂霉素和亚硝基脲类为首次给药前6周内;氟尿嘧啶类的口服药物如替吉奥、卡培他滨,或姑息性放疗为首次给药前2周内;

  4. 本研究给药前14天内需要接受系统性皮质激素(>10mg/天强的松,或等当量的其他皮质激素)或免疫抑制剂治疗;吸入或局部应用激素,或因肾上腺功能不全而接受生理替代剂量的激素治疗的除外;

  5. 本研究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活病毒疫苗(包括减毒活疫苗)接种;

  6. 根据NCI-CTCAEv5.0定义为≥3级的肺部疾病,包括静息性呼吸困难,或需要持续吸氧治疗,或有间质性肺疾病(ILD)史的患者;

  7. 筛选前4周内发生全身性的严重感染,包括但不限于真菌、细菌、病毒所致的重症肺炎、菌血症或严重的感染并发症等;

  8. 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风险的患者,或有自身免疫疾病史的患者,包括但不限于Crohn’s病、溃疡性结肠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结节病、Wegener综合征(多血管炎肉芽肿病、Graves病、类风湿关节炎、下垂体炎、眼色素层炎)、自身免疫性肝炎、系统性硬化病、桥本氏甲状腺炎、自身免疫性血管炎、自身免疫性神经病变(Guillain–Barré综合征)等。下列情况除外:I型糖尿病、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包括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病导致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不需要全身治疗的银屑病或白癜风;

  9. 首次给药前2年内合并其他恶性肿瘤,除已治愈的皮肤鳞癌、基底细胞癌、浅表性膀胱癌、前列腺/宫颈/乳腺原位癌(仅限Ib期);

  10.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HIVAb)阳性、活动性结核、活动性乙型肝炎病毒感染(HBV-DNA拷贝数>104)或丙型肝炎病毒(HCV)感染;

  11. 两种降压药物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150mmHg或舒张压>100mmHg);

  12. 严重心脏病病史,例如: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CHF)≥2级(NCI-CTCAEv5.0)病史、纽约心脏学会(NYHA)≥2级的心力衰竭、透壁性心肌梗死病史、不稳定型心绞痛等;

  13. QT间期延长(男性QTc>450msec或女性QTc>470msec)、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III度房室传导阻滞;

  14.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未恢复至≤1级(NCI-CTCAEv5.0)或基线水平,除外周神经病变(需恢复至≤2级)和脱发;

  15. 既往异基因骨髓或器官移植病史;

  16. 对重组人源化抗体有过敏史或对SI-B003任何辅料成分过敏的患者;

  17. 既往蒽环类(新)辅助治疗中,蒽环类药物累积剂量>360mg/m2;

  18. 妊娠或哺乳女性;

  19.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临床试验的其它情况。

开展医院
北京市北京大学肿瘤医院河南省河南省肿瘤医院
上海市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重庆市重庆大学附属肿瘤医院(重庆市肿瘤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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