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A:MIL95预激剂量递增研究(多次给药):观察MIL95在复发或难治淋巴瘤及晚期恶性实体瘤受试者中的剂量限制性毒性(DLT)和安全性,并确定后续研究MIL95的预激剂量。PartB:MIL95维持剂量递增研究及扩展研究(多次给药):观察MIL95在复发或难治淋巴瘤及晚期恶性实体瘤受试者中的DLT、最大耐受剂量(MTD)和安全性,并确定后续研究中MIL95的维持剂量。
年龄≥18周岁,性别不限;
经病理学确诊的淋巴瘤或晚期恶性实体瘤:①淋巴瘤:经充分治疗后无标准治疗选择的复发或难治的淋巴瘤;②晚期恶性实体瘤:经标准治疗失败(疾病进展或复发或无法耐受,如化疗、靶向治疗以及除针对CD47或SIRPα以外的其他免疫治疗等)或缺乏有效治疗方法的晚期(不可切除的、复发和/或转移性)实体瘤;
实体瘤疗效评价根据RECIST1.1版,至少有1个可测量或可评估病灶。淋巴瘤疗效评价根据2014版Lugano标准,至少有一处二维可测量病灶,即淋巴结病灶最长直径>1.5cm且短径>1.0cm,或结外病灶最长直径>1.0cm(PartA除外)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态评分:0~1分
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
预计生存期≥3个月;
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既往曾暴露于任何靶向CD-47或SIRPα的药物(完成PartA研究的受试者在末次用药后至少14天,可以再次参加PartB研究的筛选);
首次给药前28天内参加过其它临床试验,或计划与本研究同时参加其它临床试验;
首次给药前3周内使用过促红细胞生成素、血小板生成素,或2周内使用过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或接受过输血或输血小板;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靶向治疗、激素治疗、免疫治疗、放射治疗、肿瘤栓塞术等),为减轻疼痛对骨骼的姑息性放疗除外;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重大的外科手术(开颅、开胸或开腹手术)或者预期在研究治疗期间需要接受大手术;
筛选前6个月内发生过任何心脑血管相关疾病,包括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脑血管意外或一过性脑缺血发作;
筛选前3个月内有深静脉血栓、肺栓塞或其它任何严重血栓栓塞的病史;
过去5年内曾患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病史,但已接受根治性治疗的基底或鳞状细胞皮肤癌、浅表性膀胱癌、宫颈或乳腺的原位癌除外;
研究者认为其它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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