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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P-723治疗晚期实体瘤的Ⅰ/Ⅱ期临床试验

已结束
适应症:NTRK融合突变的晚期实体瘤。膀胱癌、鼻咽癌、小细胞肺癌、胸腺癌、前列腺癌、胰腺癌、尿路上皮癌、直肠癌、宫颈癌、黑色素瘤、头颈癌、口腔癌、喉癌、胆管癌、口咽癌、胆囊癌、肾癌、咽喉癌、肾上腺内分泌癌等
项目用药:ICP-723片
招募人数:42
开展区域:
安徽/北京/广东/河北/黑龙江/河南/湖北/湖南/江苏/江西/辽宁/山东/上海/陕西/四川/天津/云南/浙江
截止时间:202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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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主要目的:1.评价不同剂量的ICP-723治疗晚期实体瘤的安全性和耐受性;2.确定剂量限制性毒性(DLT)、最大耐受剂量(MTD)和II期临床试验推荐剂量(RP2D)。次要目的:1.初步探索治疗实体瘤的有效性;2.初步获得ICP-723治疗晚期实体瘤的药代动力学(PK)数据。

参加标准
  1. 经组织病理学证实的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者转移的恶性实体瘤,已知的治疗方式无效或复发的;标准治疗下仍发生进展、不耐受标准治疗或不存在标准治疗的患者。

  2. 已有血液和/或组织的检测报告证明存在NTRK基因融合或在指定的中心实验室检测到存在NTRK基因融合(仅限Ⅱ期)。

  3. I期:≥18周岁且≤75周岁;II期:≥18周岁

  4. 根据RECIST1.1标准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

  5. Ⅰ期:ECOG体力评分为0-1分;Ⅱ期:ECOG体力评分为0-2分

  6. 预计生存期3个月以上。

  7.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或男性受试者,在研究期间至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12周,需同意采取经医学认可的有效避孕措施

  8. 自愿入组并签署知情同意书,遵循试验治疗方案和访视计划。

排除标准
  1. 在首次服用试验药物前2周内接受过口服氟尿嘧啶类化疗,前4周内或试验用药品的5个半衰期内接受过系统抗癌治疗包括化疗(口服氟尿嘧啶类化疗除外)、放疗、激素、靶向药物或生物免疫治疗。

  2. 在首次服用试验药物前4周内进行过大外科手术或2周内进行过小外科手术

  3. 临床上明显的胃肠道功能异常,可能影响药物的摄入、转运或吸收的患者

  4. 在首次服用试验药物前14天内接受过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输血或输血小板治疗。

  5. 已知的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除外在首次给药前稳定至少14天,且首次给药前15天内不需要增加类固醇剂量控制CNS症状的原发性CNS肿瘤.

  6. 无法控制的或重要的心血管疾病

  7. 根据研究者判断,存在严重或不能控制的全身性疾病的证据;或任何不稳定的系统性疾病

  8. 在首次服用试验药物前6个月内存在间质性肺病、肺栓塞、深静脉栓塞病史

  9. 已知患有活动性乙型肝炎,或活动性丙型肝炎,或HIV感染。

  10. 归因于任何先前治疗的毒性尚未恢复,仍有1级以上毒性反应

  11. 怀孕女性或哺乳期女性

  12. 当前正在接受或计划在参与本研究期间接受已知具有强效CYP3A4抑制作用或诱导作用的药物和食物

  13.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7天内接受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或计划在参与本研究期间接受此类中药治疗

  14. 患者存在周围神经病变分级≥2级。

  15. 有过敏性疾病、严重药物过敏史、已知对ICP-723片剂处方中任何组分过敏者。

  16. 研究者认为其他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情况。

开展医院
广东省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安徽省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安徽省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北京市北京大学肿瘤医院
北京市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301)广东省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广东省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河北省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河北省肿瘤医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河南省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河南省河南省肿瘤医院河南省河南省人民医院
湖北省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湖北省湖北省肿瘤医院
湖南省湖南省肿瘤医院江苏省江苏省人民医院
江西省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辽宁省辽宁省肿瘤医院
山东省山东省肿瘤医院山东省青岛大学附属医院
上海市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陕西省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四川省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天津市天津市肿瘤医院
天津市天津市肿瘤医院空港医院云南省云南省肿瘤医院(昆明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
浙江省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浙江省浙江省肿瘤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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