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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108治疗c-Met阳性晚期恶性实体肿瘤患者的I期临床研究

已结束
适应症:c-MET阳性晚期恶性实体瘤
项目用药:注射用RC108曾用名:
年龄要求:18~70岁
招募人数:32
开展区域:
北京/湖南/吉林
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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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主要目的:确定注射用RC108的安全性和耐受性;次要目的:初步评价注射用RC108的药代动力学特点;初步评价注射用RC108的免疫原性;初步评价注射用RC108的疗效;生物标志物评价。

参加标准
  1. 自愿同意参与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2. 年龄为18至70周岁(包括18周岁和70周岁);

  3. 预期生存期≥12周;

  4. ECOG体力状况0或1分;

  5. 对于女性受试者:应为手术绝育、绝经后的患者,或同意在研究治疗期间和研究治疗期结束后6个月内采用一种经医学认可的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药或避孕套);在研究给药前的7天内血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且必须为非哺乳期。对于男性受试者:应为手术绝育,或同意在研究治疗期间和研究治疗期结束后6个月内采用一种经医学认可的避孕措施;

  6. 能够理解试验要求,愿意且能够遵从试验和随访程序安排。

  7. 骨髓功能:1.血红蛋白≥9g/dL;2.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3.血小板≥100×109/L;

  8. 肝功能(以临床试验中心正常值为准):1.血清总胆红素≤1.5倍正常值上限(ULN);2.无肝转移时,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ULN,有肝转移时ALT、AST≤5×ULN;

  9. 肾功能(以临床试验中心正常值为准):血肌酐≤1.5×ULN,或Cockcroft-Gault公式法计算得肌酐清除率(CrCl)≥60mL/min,或测得24小时尿CrCl≥60mL/min;

  10. 心功能和心肌损伤标志物:1.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3级;2.左室射血分数≥50%;

  11. 所有受试者必须是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标准治疗失败(治疗后疾病进展或治疗无缓解)或不能耐受标准治疗,无法接受或者不存在标准治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恶性实体瘤(例如NSCLC、胃癌、结直肠癌、头颈部鳞癌、食管癌、肾细胞癌、乳腺癌、卵巢癌、下咽癌、膀胱癌、肝癌等)患者;其中,第二阶段入组的受试者必须是在第一阶段观察到有效瘤种的受试者;

  12. 肿瘤诊断:所有入组的受试者必须是经中心实验室确诊的c-Met阳性的晚期实体瘤患者;要求受试者能提供用于c-Met检测的肿瘤原发或转移部位标本;

  13. 受试者能够提供肿瘤标本(石蜡块(2年内有效)、石蜡包埋切片(6个月内有效,至少5片)或新鲜组织等均可,样本中肿瘤细胞占比≥20%);

  14. 根据RECIST1.1标准,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

排除标准
  1. 研究给药开始前4周内使用过研究性药物;

  2. 研究给药开始前4周内进行过大型手术且未完全恢复;

  3. 研究给药开始前4周内接种过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任何疫苗;

  4. 研究给药前1年内发生过动/静脉血栓事件,如脑血管意外(包括暂时性缺血性发作)、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等;

  5. 存在有临床症状、无法通过引流或其他方法控制的大量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腔积液;

  6. 正患有未经稳定控制的系统性疾病,包括糖尿病、高血压、肺纤维化、急性肺部疾病、间质性肺病、肝硬化等;

  7. 正患有需要系统性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8. 活动性肺结核;

  9. HIV检测结果阳性;

  10. HBsAg阳性同时检测到HBVDNA阳性(即拷贝数≥2000拷贝/ml);HCVAb阳性;

  11. 已知对注射用RC108的某些成分或类似药物有超敏反应或迟发型过敏反应;

  12. 已知存在可能对遵从试验要求产生影响的精神或药物滥用疾病;

  13. 患有任何其它疾病、代谢异常、体格检查异常或实验室检查异常,根据研究者判断,有理由怀疑患者具有不适合使用研究药物的某种疾病或状态,或者将会影响研究结果的解读,或者使患者处于高风险的情况;

  14. 已怀孕或哺乳期的女性或准备生育的女性/男性;

  15. 估计患者参加本临床研究的依从性不足或研究者认为具有其他不适宜参加本研究的其他因素的受试者;

  16. 存在脑转移和/或癌性脑膜炎。曾接受过脑转移治疗的受试者可考虑参与本研究,前提是病情稳定至少3个月,在研究首次给药前4周内经影像学检查确定未发生疾病进展,且所有神经系统症状已恢复至基线水平,无证据表明发生了新的或扩大的脑转移,并且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至少28天停止使用放射、手术或类固醇治疗。这一例外不包括癌性脑膜炎,不论其临床状况是否稳定都应被排除;

  17. 签署知情同意书前5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已经有效治疗的非黑色素瘤性皮肤癌、宫颈原位癌或其他肿瘤,被认为已经治愈的恶性肿瘤除外);

  18. 研究给药开始前4周内接受过化疗、放疗、免疫治疗;

  19. 研究给药开始前2周内接受过针对所患肿瘤的激素治疗;

  20. 研究给药开始前2周内接受过针对骨转移灶的姑息性放疗;

  21. 研究给药开始前2周内接受过抗肿瘤的中药治疗;

  22.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反应尚未恢复到CTCAE[5.0版]0-1级,以下情况除外:a.脱发;b.色素沉着;c.放疗引起的远期毒性,经研究者判断不能恢复。

开展医院
北京市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湖南省湖南省肿瘤医院
吉林省吉林大学第一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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