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募胃癌患者 | 抗FGFR2b单克隆抗体

进行中
适应症:FGFR2b 过表达的未曾接受治疗的晚期胃或胃食管连接部癌
项目用药:Bemarituzumab注射液
年龄要求:18岁以上
招募人数:48
开展区域:
安徽/北京/福建/甘肃/广东/海南/河北/黑龙江/河南/湖北/湖南/江苏/江西/吉林/辽宁/山东/上海/山西/陕西/四川/天津/浙江/重庆
截止时间:2024-06-30
温馨提示:登录后才能推荐
项目介绍

一项在 FGFR2b 过表达的未曾接受治疗的晚期胃或胃食管连接部癌受试者中开展的 bemarituzumab 联合化疗与安慰剂联合化疗相比的随机、多中心、双盲、安慰剂对照、 3 期研究(FORTITUDE-101)

参加标准

1. 在开始任何研究特定的活动/程序前,受试者已提供知情同意 

2. 年龄≥18 岁(或国内法定成人年龄,以年龄较大者为准) 

3. 组织学记录的胃或胃食管连接部腺癌(不能进行根治治疗)。 原发肿瘤部位将按照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 / 国际癌症控制联 盟[AJCC/UICC]第 8 版进行分类。 

4. 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疾病(不能进行根治治疗) 

5. 基于存档(在签署预筛选知情同意书前 6 个月/180 天内获得)或新鲜活检肿瘤样本, 通过在中心实验室进行的 IHC 检测测定 FGFR2b≥10% 2+/3+ TC 

6. 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 0 至 1 

7. 适当的器官功能如下: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x109/L 血小板计数≥100x109/L 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7 天内未输注红细胞(RBC)情况下, 血红蛋白≥9 g/dl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和 ALT<3×正常值上限(ULN)(如果累及肝脏,则<5×ULN)。总胆红素<1.5×ULN(如果累及肝脏,则<2×ULN; Gilbert病受试者除外) 使用 Cockcroft 和 Gault 公式[( 140-年龄) ×体重( kg) /( 72×肌酐mg/dL) ](如果是女性, ×0.85) 计算或测量的肌酐清除率( CrCl) ≥30mL/分钟 国际标准化比值或凝血酶原时间(PT) <1.5×ULN,但接受抗凝剂治疗的受试者除外,受试者必须在入组前 6 周使用稳定剂量的抗凝治疗 

8. 可测量的疾病或不可测量,但根据 RECIST v1.1 可评估的疾病 

9. 受试者无 mFOLFOX6 化疗禁忌症 


排除标准

1. 未治疗或有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软脑膜疾病 如果临床状况稳定至少 4 周且不需要干预(包括使用皮质类固醇),则无症状 CNS 转移受试者有资格入组。 存在已接受治疗的脑转移的受试者有资格参与本研究,但前提是其满足以下标准: - 在研究治疗首次计划给药前至少 2 周完成针对性治疗(研究治疗首次计划给药至少 7 天前进行了立体定向放射外科手术) -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至少 7 天前:任何 CNS 疾病临床状况稳定,受试者已停用类固醇治疗 CNS 疾病(除非因与 CNS 疾病无关的原因适用类固醇),受试者停用或接受稳定剂量的抗癫痫药

2. 心脏功能受损或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脏疾病,包括: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的不稳定型心绞痛,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6 个月内的急性心肌梗死,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 II-IV 级充血性心力衰竭,尽管采用了最佳治疗但仍未受控制的高血压(定义为平均收缩压>160 mmHg 或舒张压>100 mmHg) (根据欧洲高血压学会/欧洲心脏病学会[ESH/ESC]2018 年指南测量;第 11.11节),需要抗心律失常治疗(β 受体阻滞剂或地高辛除外)的未受控制的心律失常,活动性冠状动脉疾病, QTc≥470 msec

3.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14 天及以内存在需要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感染或任何未控制的感染

4. 已知 HER2 阳性状态(阳性定义为 IHC 检测为 3+或 IHC 为 2+和原位杂交阳性[ISH])

5. 已知存在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且 CD4+T 细胞(CD4+)计数<350个细胞/μL,丙型肝炎感染(抗病毒治疗后出现持续病毒学应答的丙型肝炎受试者允许入组)或乙型肝炎感染(存在乙型肝炎表面抗原[SAg]或核心抗体,通过直接针对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获得持续病毒学应答的受试者允许入组)

6. 间质性肺疾病病史

7. 既往或当前存在需要长期使用眼用皮质类固醇的全身性疾病或眼科疾病

8. 任何持续性眼科异常或急性(4 周内)或持续进展的症状的证据

9. 研究治疗期间不愿意避免使用隐形眼镜

10.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的重大手术操作

11. 最近 2 年内其他恶性肿瘤史,以下除外: 已根治的非黑色素瘤皮肤恶性肿瘤 原位宫颈癌 1 期经根治性治疗的子宫癌 根治的原位导管或小叶乳腺癌,目前没有接受任何全身治疗 以根治为目的接受手术治疗且假定已治愈的局限性前列腺癌

12. 有角膜缺损、角膜溃疡、角膜炎、圆锥形角膜、角膜移植史或其他已知的可能会增加发生角膜溃疡风险的角膜异常的证据或近期(6 个月内)病史。近期(6 个月内)接受过角膜手术或眼科激光治疗

13. 既往接受转移性或不可切除疾病的治疗,但最多 1 剂 mFOLFOX6 给药除外 允许既往接受过辅助、 新辅助和围手术期治疗, 如果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6 个月以上已完成治疗 允许进行姑息性放疗,前提是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14 天以上完成放疗 所有治疗相关毒性均需要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恢复至≤1 级,不包括脱发或排除标准中未另外说明的视为不可逆的毒性(定义为已经存在且稳定>21 天) 既往接受过任何 FGF-FGFR 通路的选择性抑制剂治疗

14. 目前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或本临床研究期间在另一项试验器械或药物研究中接受治疗。参与本研究时的其他研究性程序除外

15. 在治疗期间和研究方案规定的末次治疗后 9 个月内不愿意使用方案规定的避孕方法(参见第 11.5 节)的育龄女性受试者

16. 在研究期间至研究方案规定的末次治疗后 3 个月内哺乳或计划哺乳的女性受试者

17. 在研究期间至研究方案规定的末次治疗后 9 个月内计划怀孕的女性受试者

18. 筛选时和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72 小时内妊娠试验阳性的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

19. 具有育龄女性伴侣,且不愿意在治疗期间和研究方案规定的末次治疗给药后额外 6 个月内禁欲(避免发生异性性交)或使用避孕措施的男性受试者。有关其他避孕信息,请参考第 11.5 节

20. 不愿意在治疗期间和研究方案规定的末次治疗给药后额外 6 个月内避免捐精的男性受试者

21. 就受试者和研究者所知,在受试者的能力范围内,受试者可能无法完成所有研究方案要求的研究访视或程序,和/或无法遵守所有要求的研究程序

22. 存在任何其他具有临床意义的障碍、病症或疾病的病史或证据(上文列出的除外),且研究者或安进医师(如果咨询)认为,将会对受试者安全性造成风险或干扰研究评价、程序或完成

23. 已知对 bemarituzumab 处方中的成分(包括聚山梨酯)过敏、有超敏反应或有禁忌症


开展医院
安徽省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安徽省安徽省肿瘤医院(安徽省立医院西区)
安徽省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北京市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北京市北京协和医院北京市北京大学肿瘤医院
福建省福建省肿瘤医院福建省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
福建省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甘肃省兰州大学第二医院
甘肃省甘肃省武威肿瘤医院广东省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
广东省广东省人民医院广东省汕头大学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
海南省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河北省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河北省肿瘤医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河南省安阳市肿瘤医院
河南省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河南省河南省肿瘤医院
河南省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湖北省十堰市太和医院
湖北省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湖北省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
湖北省湖北省肿瘤医院湖南省湖南省肿瘤医院
湖南省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江苏省南京市第一医院
江苏省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江苏省江南大学附属医院(无锡四院)(无锡市肿瘤医院)
江苏省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江西省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吉林省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吉林省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吉林大学第三医院)
辽宁省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辽宁省辽宁省肿瘤医院
辽宁省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山东省山东省肿瘤医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心医院山东省青岛大学附属医院
上海市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上海市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
上海市上海市东方医院上海市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上海市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上海肿瘤医院山西省长治市人民医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心医院山西省山西省肿瘤医院
陕西省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四川省四川省肿瘤医院
天津市天津市肿瘤医院浙江省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
浙江省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浙江省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心医院浙江省宁波市第一医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心医院(衢州市人民医院)浙江省浙江省台州医院
重庆市重庆三峡中心医院(重庆大学附属三峡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