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募初治的慢性粒单核细胞白血病患者 | 替达派西普联合阿扎胞苷

进行中
适应症:慢性粒单核细胞白血病(CMML1-2)
项目用药:注射用 IMM01(替达派西普)和阿扎胞苷
年龄要求:18岁以上
招募人数:80
开展区域:
安徽/北京/福建/甘肃/广东/广西/贵州/河北/黑龙江/河南/湖北/湖南/江苏/江西/吉林/辽宁/山东/上海/山西/陕西/四川/天津/新疆/云南/浙江/重庆
截止时间:2026-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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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一项评价注射用 IMM01(替达派西普)联合阿扎胞苷治疗初治的慢性粒单核细胞白血病(CMML1-2)患者的随机、对照、双盲、多中心Ⅲ期临床研究


参加标准

1. 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并遵循方案要求; 

2. 年龄≥18 周岁,性别不限; 

3.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为0~1 分; 

4. 预期生存时间≥12 周; 

5. 按照WHO 2016 标准诊断的CMML 患者包括CMML-1 和2 型; 

6. 研究药物首次治疗前白细胞计数≤ 13×109/L(允许使用羟基脲和白细胞单采治疗,但在研究药物首次治疗前3 天内不允许使用); 

7. 既往未使用任何去甲基化药物(如阿扎胞苷、地西他滨)、化疗或异基因造 血干细胞移植治疗CMML。免疫调节剂(沙利度胺、来那度胺)、免疫抑制剂(抗胸腺细胞球蛋白、环孢素)、靶向药物(芦可替尼)等也被排除在外,因为这些药物被视为改变病情的药物。注:在筛选和研究参与期间,受试者可以继续口服糖皮质激素以治疗除CMML 外的其它疾病(例如哮喘), 每天稳定剂量相当于≤ 10 mg 泼尼松。此外,输血或生长因子等形式的支持性治疗在此种情况下不被认为是既往治疗,在研究之前和研究期间视需要允许使用; 

8. 如既往因其它肿瘤接受化疗、放疗或者靶向药物治疗者,非血液学不良反应已恢复至1 级及以下(NCI-CTC AE v5.0,残留的脱发效应除外),血液学不良反应恢复至研究者判断能接受研究药物给药。 

9. 器官功能水平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 肝脏:总胆红素(TBIL)≤1.5×ULN,Gilbert 综合征疾病史者TBIL ≤ 3 倍ULN;谷草转氨酶(AST)和谷丙转氨酶(ALT)均≤2.5×ULN;b. 肾脏:肌酐(Cr)≤1.5×ULN,或肌酐清除率(Ccr)≥30 mL/min(根据 Cockcroft-Gault 公式); c. 左室射血分数(LVEF)≥50%,超声心动图(ECHO)无心包积液证据,无明显的临床心律失常; d.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且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除正在接受治疗性抗凝药物以外);如果接受华法林抗凝治疗,则INR≤2× ULN; e. 静息状态未吸氧情况下血氧饱和度>92%; 

10. 如伴有骨髓纤维化的患者分级需在0-1 级范围内; 

11. 筛选和治疗期间同意进行骨髓穿刺和骨髓活检; 

12. 男性受试者和育龄期女受试者应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直至最后一次给药后6 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排除标准

1. 既往接受抗CD47 单抗/SIRPα融合蛋白治疗;  

2. 曾接受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及其它器官移植;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患者; 

3. 既往存在以下诊断: 治疗相关MDS(t-MDS) 由已存在的骨髓增生性肿瘤(MPN)演变而来的MDS MDS/MPN,包括不典型慢性髓系白血病 (aCML)、幼年型粒-单核细胞白血病(JMML)和未分型的MDS/MPN。 需排除BCR-ABL 融合基因、PDGFRA、PDGFRB 和FGF1 重排阳性的患者。 

4. 当前或既往存在中枢神经系统(CNS)白血病、髓外白血病、髓系肉瘤; 

5首次给药前5 年内罹患其他恶性肿瘤。除外:a.已根治的宫颈原位癌或非黑色素瘤皮肤癌;b.已根治且五年内无复发的第二原发癌;  

6. 药物未能控制的高血压或肺动脉高压或不稳定型心绞痛;给药前6 个月内有过心肌梗死或搭桥、支架手术;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标准3-4 级的慢性心力衰竭病史;有临床意义的瓣膜病;需要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除外房颤、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包括QTcF 男性≥450ms、女性≥470ms(以 Fridericia 公式计算);入组前12 个月内脑血管意外(CVA)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TIA)等; 

7首次给药前6 个月内有动脉血栓、深静脉血栓和肺栓塞史; 

8. 过去2 年内需要全身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炎性肠道疾病、桥本氏甲状腺炎、 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多发性硬化等患者。除外: a. 仅通过激素替代治疗可以控制的甲状腺功能减退; b. 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 c. 已控制的乳糜泻。

9. 首次治疗前14 天内或研究期间需要接受全身用皮质类固醇(剂量相当于>10 mg 强的松/天)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治疗的受试者;以下情况允许入组: a. 允许受试者使用局部外用或吸入型糖皮质激素; b. 允许短期(≤7 天)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的过敏性疾病;

10. 严重胃肠道疾病,如十二指肠溃疡、食管胃底静脉曲张、肠梗阻、急性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大面积胃和小肠切除等;既往肠穿孔、肠瘘疾病史, 而经手术治疗后未痊愈者。

11. 或目前患有间质性肺疾病(ILD)或肺炎、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病、重度肺功能不全、有症状的支气管痉挛等病史, 或当前需要连续吸氧治疗;

12. 入组前有明确的活动性感染的证据(如:1.仍有静脉抗生素输入以及体温正常不到72h;2.影像学提示原有感染病灶无好转或者出现新发病灶;3.存在尚未愈合的创面);

13. 存在乙型肝炎病毒(HBV)或丙型肝炎病毒(HCV)活动性感染证据的患者。HBsAg 阳性和/或HBcAb 阳性, HBV DNA 拷贝数小于所在研究中心正常值下限(允许抗病毒治疗);HCV Ab 阳性,HCV RNA 阴性(低于研究中心可检测值下限)时,可以筛选;

14. 已知对试验药物的任何成分有严重过敏史,或对嵌合或人源化抗体或融合蛋白有严重过敏反应史(CTCAE 5.0 分级大于3 级);

15. 首次给药前4 周内接受抗肿瘤疫苗治疗或计划接受抗肿瘤疫苗试验;

16. 首次给药前4 周内进行过大型手术且未完全恢复,或计划在接受研究药物后第一个12 周进行大型手术;首次给药前2 天接受过较小的手术操作;

17. 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如癫痫、痴呆,依从性差者;

18. 近1 年内有酗酒或药物滥用史;

19. 血清妊娠试验阳性或哺乳期女性;不同意在研究期间及接受试验药物结束后6 个月采取充分的避孕措施;

20. 存在可能会导致增加研究参与或研究药物给药的相关风险,或者干扰研究结果的解读的急性或慢性的伴随疾病、精神疾病或实验室检测值异常;根据研究者的判断不适合参加本研究;或存在其他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入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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