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既往接受抗CD47 单抗/SIRPα融合蛋白治疗;
2. 曾接受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及其它器官移植;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患者;
3. 既往存在以下诊断: 治疗相关MDS(t-MDS) 由已存在的骨髓增生性肿瘤(MPN)演变而来的MDS MDS/MPN,包括不典型慢性髓系白血病 (aCML)、幼年型粒-单核细胞白血病(JMML)和未分型的MDS/MPN。 需排除BCR-ABL 融合基因、PDGFRA、PDGFRB 和FGF1 重排阳性的患者。
4. 当前或既往存在中枢神经系统(CNS)白血病、髓外白血病、髓系肉瘤;
5. 首次给药前5 年内罹患其他恶性肿瘤。除外:a.已根治的宫颈原位癌或非黑色素瘤皮肤癌;b.已根治且五年内无复发的第二原发癌;
6. 药物未能控制的高血压或肺动脉高压或不稳定型心绞痛;给药前6 个月内有过心肌梗死或搭桥、支架手术;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标准3-4 级的慢性心力衰竭病史;有临床意义的瓣膜病;需要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除外房颤、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包括QTcF 男性≥450ms、女性≥470ms(以 Fridericia 公式计算);入组前12 个月内脑血管意外(CVA)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TIA)等;
7. 首次给药前6 个月内有动脉血栓、深静脉血栓和肺栓塞史;
8. 过去2 年内需要全身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炎性肠道疾病、桥本氏甲状腺炎、 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多发性硬化等患者。除外: a. 仅通过激素替代治疗可以控制的甲状腺功能减退; b. 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 c. 已控制的乳糜泻。
9. 首次治疗前14 天内或研究期间需要接受全身用皮质类固醇(剂量相当于>10 mg 强的松/天)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治疗的受试者;以下情况允许入组: a. 允许受试者使用局部外用或吸入型糖皮质激素; b. 允许短期(≤7 天)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的过敏性疾病;
10. 严重胃肠道疾病,如十二指肠溃疡、食管胃底静脉曲张、肠梗阻、急性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大面积胃和小肠切除等;既往肠穿孔、肠瘘疾病史, 而经手术治疗后未痊愈者。
11. 或目前患有间质性肺疾病(ILD)或肺炎、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病、重度肺功能不全、有症状的支气管痉挛等病史, 或当前需要连续吸氧治疗;
12. 入组前有明确的活动性感染的证据(如:1.仍有静脉抗生素输入以及体温正常不到72h;2.影像学提示原有感染病灶无好转或者出现新发病灶;3.存在尚未愈合的创面);
13. 存在乙型肝炎病毒(HBV)或丙型肝炎病毒(HCV)活动性感染证据的患者。HBsAg 阳性和/或HBcAb 阳性, HBV DNA 拷贝数小于所在研究中心正常值下限(允许抗病毒治疗);HCV Ab 阳性,HCV RNA 阴性(低于研究中心可检测值下限)时,可以筛选;
14. 已知对试验药物的任何成分有严重过敏史,或对嵌合或人源化抗体或融合蛋白有严重过敏反应史(CTCAE 5.0 分级大于3 级);
15. 首次给药前4 周内接受抗肿瘤疫苗治疗或计划接受抗肿瘤疫苗试验;
16. 首次给药前4 周内进行过大型手术且未完全恢复,或计划在接受研究药物后第一个12 周进行大型手术;首次给药前2 天接受过较小的手术操作;
17. 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如癫痫、痴呆,依从性差者;
18. 近1 年内有酗酒或药物滥用史;
19. 血清妊娠试验阳性或哺乳期女性;不同意在研究期间及接受试验药物结束后6 个月采取充分的避孕措施;
20. 存在可能会导致增加研究参与或研究药物给药的相关风险,或者干扰研究结果的解读的急性或慢性的伴随疾病、精神疾病或实验室检测值异常;根据研究者的判断不适合参加本研究;或存在其他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入组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