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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实体瘤患者|PD-L1/CD47双抗

已结束
适应症:晚期恶性肿瘤
项目用药:IBI322
年龄要求:18~75岁
招募人数:218
开展区域:
北京/河南/湖北/湖南/山东/四川/浙江
截止时间:202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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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B.1 部分剂量递增阶段的第 1-21 天(给药频率为QW)或第 1-28 天(给药频率为 Q2W)、

B.2 部分剂量递增阶段的第 8~28 天(给药频率为QW)或第 8-35 天(给药频率为 Q2W


参加标准

1. 晚期实体瘤患者,满足以下条件:

 具有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标准治疗失败的局部晚期、复发或转移性实体瘤的受试者

2. Ia A 部分:根据 RECIST1.1 评估标准,至少有 1 个可评估的病灶;

B 部分:根据 RECIST1.1 评估标准,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病灶。

3. 年龄18 周岁且75 周岁。

4. 根据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体力状态评分(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Performance Status, ECOG PS)为 0 1 分。

5. 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义如下:

1) 血常规:中性粒细胞(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ANC1.5×10^9/L;血小板(Platelet, PLT90×10^9 /L;血红蛋白(Hemoglobin, HGB10.0 g/dL

2) 肝功能:无肝转移受试者要求血清总胆红素(TBIL1.5×正常上限(Upper Limit of Normal Value, 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lanine Transaminase, ALT )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partate amino Transferase, AST2.5×ULN。有肝转移受试者要求:血清总胆红素(TBIL1.5×正常上限(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5×ULN

3) 肾功能:血清肌酐(Creatinine, Cr1.5×ULN 或通过慢性肾脏病流行病学协作组方程(附录 4)估算的肾小球滤过率50mL/min/1.73 m2;尿试纸检测结果显示尿蛋白<2+;对基线时尿试纸检测显示尿蛋白2+的受试者,应进行 24h 尿液采集且 24h 内尿液中的蛋白含量<1g

4)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率(International Normalized Ratio, INR1.5,且部分凝血酶原时间(Prothrombin Time, PT)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ctivated Partial Thromboplastin Time, APTT1.5×ULN

6. 预期生存时间12 周。

7. 育龄期女性受试者或伴侣为育龄期妇女的男性受试者,需在整个治疗期及治疗期后 6 个月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8. 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而且能够遵守方案规定的访视及相关程序。


排除标准

1. 既往曾暴露于任何CD47抗体、SIRPα抗体或CD47/SIRPα重组蛋白。

2. 直接抗人球蛋白试验阳性,或有溶血性贫血病史

3. 同时参与另一项干预性临床研究,除非参与观察性(非干预性)临床研究或处于干预性研究的生存随访阶段。

4. 需要服用抗凝剂和/或阿司匹林或其他非甾体抗炎药的受试者

5. 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 2 周之内有输血史,或使用过促红细胞生成素(Erythropoietin,EPO)、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ranulocyte-colonyStimulating Factor,G-CSF )粒细胞 - 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ranulocyte-Macrophage-colony Stimulating Factor,GM-CSF)、血小板生成素(Thrombopoietin, TPO)或 IL-11 的治疗。

6. 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 4 周之内接受最后一剂抗肿瘤治疗(化疗、内分泌治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或肿瘤栓塞术等);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 3 周内接受最后一次放射治疗。

7. 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 7 天之内使用过免疫抑制药物,不包括喷鼻、吸入性或其他途径的局部糖皮质激素或生理剂量的系统性糖皮质激素(即不超过 10 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其他糖皮质激素)。允许使用预防性的皮质类固醇以避免过敏反应(例如,静脉造影剂或化疗药物给药前预处理)。

8.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或免疫调节作用的药物(包括胸腺肽、干扰素、白介素等)系统性全身治疗。

9.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 4 周之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减毒活疫苗。

10. 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 4 周之内接受过重大的外科手术(开颅、开胸或开腹手术)或者预期在研究治疗期间需要接受大手术。

11. 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存在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未恢复至 NCICTCAE v5.0 0~1 级的毒性(不包括脱发、乏力)。

12. 既往接受过全盆放疗

13. 已知软脑脊膜转移和其他已知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的受试者

14. 已知存在活动性或可疑的自身免疫性疾病或既往 2 年内的该病病史(在近 2 年之内不需系统治疗的白癜风、银屑病、脱发或格雷夫氏病,仅需要甲状腺激素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以及仅需要胰岛素替代治疗的 I 型糖尿病受试者可以入组)。

15. 已知原发性免疫缺陷病史。

16. 已知患有活动性肺结核病史

17. 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18. 已知对于任何 IBI322 制剂成分过敏。

19. 有临床意义的腹水,包括体检可发现的任何腹水,既往经过治疗或目前仍需要治疗的腹水,仅影像学显示少量腹水但无症状者可以入选。

20. 双侧胸腔中等量积液,或一侧胸腔大量积液,或已引起呼吸功能障碍需要引流的受试者。

21. 未控制的并发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Ÿ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感染者(HIV 抗体阳性),已知的活动性梅毒感染者。

Ÿ 处于活动期或临床控制不佳的严重感染。

Ÿ 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级 II~IV 级)或症状性或控制不佳的心律失常。

Ÿ 即使给予规范治疗仍然未受控制的动脉高血压(收缩压160 mmHg 或舒张压100 mmHg)。

Ÿ 在入选治疗前 6 个月内发生过任何动脉血栓栓塞事件,包括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脑血管意外或一过性脑缺血发作。

Ÿ 需要立即干预的食管或胃静脉曲张(例如,绑扎或硬化治疗)或根据研究者的意见或咨询胃肠病学专家或肝脏病学专家认为其出血风险较高,有门静脉高压证据(包括影像学检查发现脾大)或既往有静脉曲张出血病史的受试者在入组前 3 个月内必须接受内镜评估。

Ÿ 在入选研究前 6 个月内有胃肠道穿孔和/或瘘管的病史

Ÿ 在入选研究前 3 个月内发生任何危及生命的出血事件或需要输血、内镜或手术治疗的 3 4 级胃肠道/静脉曲张出血事件。

Ÿ 在入组前 3 个月内有深静脉血栓、肺栓塞或其它任何严重血栓栓塞的病史(植入式静脉输液港或导管源性血栓形成,或浅表静脉血栓形成不被视为严重血栓栓塞)

Ÿ 不受控制的代谢紊乱或其它非恶性肿瘤器官或全身性疾病或癌症继发反应,并可导致较高医学风险和/或生存期评价不确定性。

Ÿ 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或 Child-Pugh B 级>7 分或更为严重的肝硬化。

Ÿ 肠梗阻或以下疾病的病史:炎性肠病或广泛肠切除(部分结肠切除或广泛小肠切除,并发慢性腹泻)、克罗恩氏病、溃疡性结肠炎或慢性腹泻。

Ÿ 需要治疗的间质性肺病。

Ÿ 可能会导致以下结果的其它急性或慢性疾病、精神疾病或实验室检查值异常:增加研究参与或研究药物给药的相关风险,或者干扰研究结果的解读,而且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将受试者列为不符合参加本研究的资格。

22. 急性或者慢性活动性乙型肝炎(定义为 HBsAg / HBcAb 阳性且HBV DNA 拷贝数1×103 拷贝数/ml ULN)或急性或慢性活动性丙型肝炎(HCV 抗体阳性,且 HCV-RNA 高于分析方法的检测下限)。

23. 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病史,除外:

Ÿ 已根治的恶性肿瘤,在入选研究之前2 年无已知的活动性疾病并且复发的风险极低;

Ÿ 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或恶性雀斑样痣;

Ÿ 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原位癌。

24. 妊娠或哺乳的女性受试者。

25. 其他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入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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