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提供书面知情同意书;
2.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 岁(或符合国家法定成年年龄的成人);
3.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局部晚期、转移性、不可切除的 iCCA 或 eCCA ;
4. 有二代测序(NGS)或荧光原位杂交(FISH)记录的 FGFR2 基因融合或其他 重排证据;
5. 既往接受过至少一种全身吉西他滨和铂类药物方案治疗 CCA。既往接受过吉 西他滨联合铂类药物辅助化疗的患者,在治疗方案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复发的;
6. 在最近一次治疗之后有记录的影像学疾病进展;
7. 基于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第 1.1 版,2009),具有可测量的病灶;
8. 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 0 或 1 分;
9. 能够口服药物;
10. 有充足的器官功能,定义如下: a.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3.0× 正常值上限(ULN);如果肝功能异常是由肝转移所致,AST 和 ALT≤5×ULN b. 吉尔伯特综合征(Gilbert syndrome)患者的总胆红素≤1.5×ULN,或 <3.0 mg/dL c.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3(或者如使用抗凝剂,则<3.0) d.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000/mm3(即≥1.0×109/L,按国际单 位[IU]) e. 血小板计数≥75,000/mm3(IU:≥75×109/L) f. 血红蛋白≥9.0 g/dL g. 磷≤ULN h. 肌酐清除率≥40 mL/min(计算或测量值);
11. 在 futibatinib 首次给药前 7 天内,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的妊娠试验 (尿液或血清)结果必须为阴性。如果女性患者接受过子宫切除术史或处于 绝经后(定义为 12 个月内无月经且无其他医学原因),则认为其不具有生育 能力。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从研究期间首次给药前至末次给药 后 1 周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12. 愿意并且能够遵守计划的访视和研究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