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项由研究者发起的、开放标签、单中心、剂量递增及剂量扩展I/IIa期临床研究:评估IMV101单药在复发或难治性B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受试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及初步疗效
1. 年龄大于18周岁,男女均可。
2. 既往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复发/难治的B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包括WHO定义的以下类型:弥漫性大B细胞淋巴瘤(DLBCL)、滤泡性淋巴瘤(FL)、原发性纵隔大B细胞淋巴瘤(PMBCL)、高级别B细胞淋巴瘤(HGBCL)、套细胞淋巴瘤(MCL)等。
3. 经病理学或流式细胞学证实CD19表达阳性(既往接受过靶向CD19药物治疗的受试者需在入组前重新进行活检以确认CD19表达阳性)。
4. 复发/难治性B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 至少二线方案失败(包含复发、未缓解、进展)后的B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受试者,必须接受过抗CD20单抗(CD20阴性者除外)和包括蒽环类药物的标准化的治疗方案;
b. 原发耐药:既往首次治疗时经2个疗程抗CD20单抗为基础的免疫化疗诱导,最佳疗效评估为疾病稳定或疾病进展。
5. 根据Lugano淋巴瘤缓解评估标准(Cheson2014),至少有1个可测量的病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 淋巴结病灶长轴长度超过15mm(短轴长度可测量);
b. 淋巴结外病灶长轴和短轴长度均超过10mm。既往接受过放疗的病灶,只有在完成放疗后有明确进展才认为是可测量病灶。
6. 受试者的预计生存周期≥12周。
7. ECOG体力状态评分0~1。
8. 受试者有足够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实验室筛查必须满足以下标准,所有的实验室检测结果应当在下述稳定范围内,且没有持续性支持治疗。如果参考以下标准有任何实验室检测结果异常,可以在1周内再检测一次。如果检测结果仍不符合下述标准,则受试者筛查失败:
a.血液检查【检查前7天内未进行强化输血(1周内≥2次)、血小板给药或细胞生长因子(重组促红细胞生成素除外)】: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淋巴细胞计数(ALC)≥0.5×109/L;血小板计数(PLT)≥75×109/L;血红蛋白含量(Hb)≥8.0g/dL;
b. 肝功能: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ULN,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ULN,血清总胆红素(TB)≤2×ULN,Gilbert’s综合征的受试者除外;
c. 肾功能:血清肌酐≤1.5×ULN,如血清肌酐>1.5×ULN,需肌酐清除率>50mL/min(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尿蛋白定性≤1+;如果尿蛋白定性≥2+,则需要进行24h尿蛋白定量检查(若24h尿蛋白定量检查<1g,则可以接受);
d. 凝血功能:国际比值(INR)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e. 肺功能:室内通气条件下,非吸氧状态血氧饱和度≥92%。
9. 既往抗肿瘤治疗所致的所有毒性反应缓解至0~1级(根据NCICTCAE5.0版)或至入选/排除标准可接受的水平。脱发、白癜风等研究者认为对受试者不产生安全风险的其他毒性除外。
10. 生育状态:育龄期女性受试者或性伴侣为育龄期女性的男性受试者,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至给药后12个月内采取经医学认可的高效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或避孕套(育龄期女性包括绝经前女性和绝经后24个月内的女性)。
11. 受试者必须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并注明日期。
12. 受试者必须自愿并且能够依从预定治疗方案、实验室检查、随访及其他研究要求。
1. 妊娠期和哺乳期女性;
2. 存在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侵犯,或心房/心室有淋巴瘤浸润;或脑脊液中检测到淋巴瘤细胞,或有脑转移病史,或既往曾有中枢神经系统淋巴瘤或原发中枢神经系统淋巴瘤病史。
3. 接受过或需要如下治疗的受试者:
a. 存在活动性、中重度或未控制的自身免疫系统疾病,且在入组前三个月内需要系统性免疫抑制治疗。但以下情况允许入组:1型糖尿病;仅需激素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脱发;童年期已完全缓解且成年后无需任何药物或医疗干预的哮喘;仅需对症治疗(人工泪液、口腔含漱液等)的局限性硬皮病和干燥综合征;控制良好的轻度自身免疫系统疾病(如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等)且过去6个月内无重要器官受累(如狼疮肾炎、中枢神经系统狼疮、肠穿孔等);或其他经研究者评估认定疾病稳定、无需强效免疫抑制剂治疗、且预计不会因研究药物治疗导致严重恶化的自身免疫系统疾病;
b. 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相当于>15mg/天泼尼松的全身性类固醇药物累计超过3天(吸入性类固醇除外);
c. 入组前2周内进行过大手术,或计划在等待给药期间或接受研究药物后12周内手术(计划的局麻手术除外);
d. 在28天内或5个半衰期内(以较短者为准)接受过化疗、靶向治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或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
e. 给药前4周内接种过减毒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减毒活疫苗的受试者;
f. 给药前4周内曾参加其他的干预性临床研究且使用过研究药物;
g. 入组前6个月内接受过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入组前12个月内接受过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的受试者;其中异基因移植后的受试者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况亦需排除:研究者判定存在未稳定植入或嵌合体不稳定需要干预,反复机会性感染提示免疫重建明显不足,或研究者基于综合临床评估认为不适合入组。
4. 存在以下任一情况的移植物抗宿主病(GVHD)需排除:
a. 当前存在需要系统治疗的活动性急性GVHD(任何级别);
b. 当前存在活动性慢性GVHD,或慢性GVHD需要系统治疗(包括但不限于糖皮质激素、钙调神经磷酸酶抑制剂、吗替麦考酚酯、甲氨蝶呤、JAK抑制剂、或用于GVHD治疗的BTK抑制剂等);
c. 入组前3个月内曾因GVHD加重而启动或升级全身免疫抑制治疗。
5. 先前或同时发生其他恶性肿瘤的受试者,但以下情况例外:
a. 经过充分治疗的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癌(在入组研究之前需要足够的伤口愈合);
b. 宫颈癌或乳腺癌的原位癌,经过治愈性治疗,在研究前至少3年没有复发迹象;
c. 原发性恶性肿瘤已经完全切除并完全缓解≥5年。
6.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阳性;乙型肝炎病毒活动性感染(HBV-DNA高于10³IU/mL);急性或慢性活动性丙型肝炎(HCV抗体阳性);梅毒抗体阳性;EB病毒感染;巨细胞病毒(CMV)感染。
7. 处于活动期或临床控制不佳的严重感染;或需要静脉注射抗生素的细菌、真菌或者病毒感染的受试者,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加本研究;或使用抗生素预防感染的受试者,由研究者判断可以继续参加研究。
8. 存在以下任一情况者:既往或目前存在需要治疗的肝性脑病,或具有临床意义的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器质性病变,包括但不限于狼疮性脑病、癫痫、脑血管意外(缺血性或出血性卒中)、痴呆、小脑病变、器质性脑病综合征、脑炎、中枢神经系统血管炎,以及其他累及中枢神经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
9. 存在以下任何心脏临床症状或疾病:
a. 左室射血分数(LVEF)<50%(经超声心动图确认);
b. 纽约心功能协会(NYHA)分级≥3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
c. 存在以下任何心律失常或传导异常:未控制的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二度II型房室传导阻滞、三度房室传导阻滞、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静息状态PR间期>250ms、心房颤动伴静息心室率>110次/分、有临床症状的窦性心动过缓(静息心率<50次/分)、病态窦房结综合征;
d. 筛选前6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死;或筛选前6个月内有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PCI)或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CABG)病史;或筛选前3个月内发生不稳定型心绞痛;
e. 植入心脏起搏器、植入式心律转复除颤器(ICD)或其他心脏电子装置;
f. 静息状态心电图检查发现其他经研究者明确判断为具有重要临床意义、且可能显著增加研究治疗相关心脏风险的异常。
10. 入组前存在无法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腹腔积液。
11. 患有其他可能限制其参与本研究的肺部严重疾病,例如肺栓塞、慢性阻塞性肺病、有症状或病情控制不佳的间质性肺病或有临床意义的肺功能检查异常。
12. 经过研究者判断控制不佳的高血压(定义为经规范化降压药治疗后收缩压≥160mmHg和/或舒张压>100mmHg);或需要加压剂的低血压;或经过标准治疗仍控制不佳的糖尿病(空腹血糖≥10.2mmol/L)。
13. 既往有其他严重过敏史如过敏性休克;或已知对IMV101及任何制备成分有严重过敏反应;或已知对托珠单抗有严重过敏反应。
14. 有严重精神障碍性疾病的受试者。
15. 有实体器官移植者。
16. 研究者评估受试者不能或不愿意遵守研究方案的要求。
17. 患有任何其他并发的严重和/或未控制的医疗状况,经研究者判定不适于参与本研究的受试者。
| 浙江省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