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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银屑病患者 | IL-17抑制剂

已结束
适应症:中重度银屑病
项目用药:JS005
年龄要求:18~75岁
招募人数:40
开展区域:
北京/广东/河北/黑龙江/江苏/江西/吉林/山东/上海/山西/天津/浙江/重庆
截止时间:202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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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白细胞介素17 (IL-Interleukin 17) 也称为 CTLA-8 或 IL-17,属于 IL-17家族,在免疫系统中扮演着关键的协调作用。 IL-17由 Th17细胞分泌,后者的活化受IL-23的影响。 IL-23是由炎症细胞产生的促炎性细胞因子,可刺激 T细胞向 Th17细胞分化,并在这些细胞的存活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最终导致 IL-17释放增加。靶向IL-17A 的抗体通过抑制IL-17A-IL-17RA/IL-17RC信号通路,能有效地缓解自身免疫性疾病的症状。


在银屑病皮肤中,IL-17A被认为是通过如浸润Th17细胞、中性粒细胞和肥大细胞产生的。通过IL-17A以及与IL-17A协同作用的其他炎性细胞因子,激活角质形成细胞,这导致中性粒细胞,淋巴细胞和骨髓细胞的进一步募集和活化,最终导致持续的局部皮肤炎症,引发银屑病表皮病变。由角质形成细胞介导的变化包括表皮厚度增加(棘皮症),外层角质层增加(角化过度)和角质层中的细胞核保留(角化不全)。对于银屑病患者而言,IL-17A在驱动角化细胞(皮肤细胞)过度增殖和活化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


参加标准

1. 年龄为18~75岁男、女性患者(包括18岁和75岁,Ib期年龄限定为18~60岁);

2. 体重指数(BMI)=体重(kg)/身高2(m2),筛选时体重指数在18~30kg/m2范围内(包括临界值);

3. 患者能够理解研究内容且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同时,能够并愿意按照方案要求完成研究;

4. 筛选前已确诊患有慢性斑块状银屑病至少6个月;

5. 患者适合全身性治疗。定义为经局部治疗和/或光疗和/或既往系统性治疗控制不良的中重度慢性斑块状银屑病的患者;

6. 筛选时,根据以下内容确定中度至重度斑块状银屑:PASI评分≥12,且PGA评分≥3(根据0~5分量表),且受斑块状银屑病影响的体表面积 (BSA) ≥10%;

7. 患者(包括伴侣)自签署知情同意至试验用药品给药后6个月内无妊娠计划且自愿采取有效避孕措施;

8. 无结核感染史;无重要器官(如心、肺、肝、肾等)移植史;

9. 既往无重大疾病病史及传染病史(包括乙肝、丙肝、艾滋)。 



注:以上为部分主要入排标准,最终是否符合入组要求由研究医生判断。


排除标准

1. 既往任何时间接受过直接靶向 IL-17 单克隆抗体或 IL-17 受体的生物药物治疗(如 Secukinumab 或Ixekizumab);

2. 筛选前 12 周内使用过治疗用生物制剂,或随机给药时尚在该药物消除期(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者为准;

3. 筛选前 12 周内参加过任何其他有研究药物干预的临床研究,或随机给药时研究药物尚在消除期(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者为准;

4. 筛选前 12 周内接种过活疫苗,或末次试验用药品用药后 12 周内计划接种活疫苗;

5. 筛选前 30 天内有任何需住院、抗病毒或抗生素治疗的感染(如肺炎、蜂窝组织炎、骨关节感染等,同时经研究者判断患者免疫功能低下,参加本项研究可能导致不可接受的风险);

6. 筛选前 30 天内(含)接受过治疗银屑病中草药的系统治疗、或 14 天内(含)使用过治疗银屑病的外用药;

7. 筛选前 30 天内曾接受过银屑病全身系统性治疗,或筛选时正在使用禁用的治疗。由于紫外线照射为禁用的治疗之一,若患者在研究期内若不愿限制其紫外线暴露(例如,日光浴和/或使用晒黑装置)将被排除;

8. 筛选时所患银屑病非慢性斑块状银屑病(例如:脓疱型银屑病、红皮病型银屑病和点滴状银屑病);

9. 筛选时患药物性银屑病(即β阻滞剂、钙通道抑制剂或锂等引起的新发银屑病或银屑病加重);

10. 存在研究者认为会妨碍银屑病评估的其它皮肤问题(例如:皮肤感染、脂溢性皮炎、严重的过敏性皮肤病等);

11. 有炎症性肠病病史、克罗恩病、或其它持续性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

12. 有结核(Tubercle bacillus, TB)感染史,或筛选时胸部影像学检查提示有 TB 感染,或结核筛查提示潜伏性结核感染者;

13. 有重要器官(如心、肺、肝、肾等)移植史;

14. 筛选时,任何器官系统有恶性肿瘤病史或症状,无论在过去 5 年内是否接受了治疗,且不论是否有局部复发或转移的迹象;

15. 筛选时同时患有其他重要医学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未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60mmHg 和/或舒张压≥95mmHg)、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协会状态分级 III 级或 IV 级);

16. 病史和既往史提示患有其他重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胃肠道、肾、肝、神经、血液、内分泌、肺、免疫、精神或心脑血管疾病,研究者认为如果参与本研究会对患者造成不可接受的风险,或对研究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17. 筛选前 8 周内(含 8 周)接受过任何大手术、或需要在研究期间接受此类手术,且经研究者确认后认为此类手术可能会给患者带来不可接受的风险;

18. 筛选时血肌酐高于正常值上限的患者。筛选时血小板<100 x109/L,中性粒细胞<1.5 x109/L,或血红蛋白<85g/L,ALT 或 AST 水平升高≥ 2 倍正常值上限;

19. 筛选时心电图异常且研究者认为具有临床意义,参加研究可能会给患者带来不可接受的风险;

20. 筛选时人免疫缺陷病毒抗体(Anti-HIV)阳性、丙型肝炎病毒抗体(Anti-HCV)阳性、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或 HBcAb 阳性者同时检测到 HBV DNA拷贝数阳性(定量检测线参考各医院参考值上限);

21. 已知患有中重度过敏性疾病或超敏反应者;

22. 已知对研究药物、其他单抗类药物及治疗性蛋白制剂(人血清白蛋白、细胞因子、白介素等)过敏或超敏反应史;

23. 筛选及随机前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β-Human Chorionic Gonadotropin, β-HCG)阳性或正在哺乳的女性患者;

24. 近 3 个月内失血或献血>400mL,或接受过输血;或计划在研究过程中献血的患者;





开展医院
北京市北京清华长庚医院北京市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北京市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301)北京市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广东省广东省人民医院广东省广东省皮肤病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皮肤病医院)
广东省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河北省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江苏省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医院(研究所)
江苏省江苏大学附属医院江西省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吉林省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山东省山东大学齐鲁医院
山东省山东省皮肤病医院上海市上海市皮肤病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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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天津市天津市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长征医院)
浙江省浙江省人民医院浙江省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重庆市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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