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在晚期/转移性实体瘤受试者中评估DB-1310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初步抗肿瘤活性的I/IIa期、多中心、开放性首次人体研究
1. 年龄≥18岁;
2. 病理确诊胰腺导管腺癌(接受转移灶穿刺确诊);
3. 至少经过一线标准治疗后疾病复发或进展、对标准治疗不耐受,或无可用标准治疗。在接受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疾病的最新治疗方案期间/之后记录到影像学疾病进展;
4. 预期寿命≥3个月;
5. 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
6. ECOG:0-1分;
7. 入组前28天内的超声心动图(ECHO)或多门控采集(MUGA)显示LVEF≥50%;
8. 适当的器官功能,定义如下:
血液学
-(采样前14天内未接受促红细胞生成素[EPO]、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或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M-CSF],且采样前28天内未接受血液、红细胞[RBC]和血小板输注)血小板计数≥100,000/mm3(未输血情况下);
-血红蛋白(Hb)≥9g/dL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00/mm3(无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支持的情况下)
-肌酐清除率(CrCl)≥50mL/min
-AST和ALT≤3×ULN(若存在肝转移,则≤5×ULN)
-总胆红素≤1.5×ULN(如果无肝转移)或<3×ULN(存在Gilbert综合征或基线时肝转移)
-血清白蛋白≥2.5g/dL
-INR/PT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1. 既往任何阶段没有使用过拓扑异构酶1抑制剂(如伊立替康、纳米脂质体伊立替康等)的化疗或者ADC,无临床显著的胰腺胆管梗阻或已完成胰胆管引流术且稳定;
2. 只排除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阳性、HBVDNA低于定量上限或HBVDNA滴度>1000cps/mL或100IU/mL的患者;
3. 有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CHF)(纽约心脏协会[NYHA]II~IV级)或需要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病史;
4. 入组前6个月内有心肌梗死或不稳定型心绞痛病史;
5. 静息心电图(ECG)显示存在任何具有临床意义的节律、传导或形态异常,如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三度心脏传导阻滞、二度心脏传导阻滞或PR间期>250毫秒(ms);
6. 根据三次12导联心电图(ECG)检查结果,男性和女性经Fredericia公式校正的QT间期(QTcF)平均延长至>470毫秒(ms);
7. 无法或不愿停用已知会延长QT间期的合并用药;
8. 存在需要类固醇治疗的(非感染性)ILD/非感染性肺炎和/或放射性肺炎病史,目前患有ILD/非感染性肺炎和/或放射性肺炎,或筛选时无法通过影像学检查排除的疑似ILD/非感染性肺炎和/或放射性肺炎;
9. 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肺部特异性并发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基础肺部疾病(例如:第1周期第1天前3个月内诊断的肺栓塞、重度哮喘、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限制性肺疾病、严重胸腔积液等)和任何自身免疫性、结缔组织或炎症性疾病伴肺部受累(例如:类风湿关节炎、舍格林综合征、肉状瘤病等)和/或既往全肺切除术(全肺);
10. 存在未经控制且需要静脉注射抗生素、抗病毒药物或抗真菌药物的感染;
11. 患有具有临床意义的角膜疾病;
12. 患有临床活动性脑转移。无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受试者,入组此研究的条件是接受CNS定向治疗后至少4周的影像学和神经学检查结果稳定,且正在接受稳定剂量或剂量下调的皮质类固醇治疗(相当于泼尼松剂量≤10mg/天);
13. 既往抗癌治疗的毒性未恢复,定义为毒性(脱发除外)未恢复至≤1级(NCI-CTCAE5.0版)或基线水平。如研究者与申办方在讨论后达成一致,存在
慢性2级毒性(如2级神经病变)的受试者可能具备入组研究的资格;
14. 在入组前3年内患有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但已充分切除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如已切除的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皮肤癌)、经根治治疗的原位疾病(如宫颈或乳腺原位癌)、经根治治疗的其他实体瘤(如浅表性膀胱癌)或对侧乳腺癌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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